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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药监局再次征求《高标准推进中药材GAP及产地趁鲜切制工作指南》意见 严管种子种苗来源


2026-10-27 22:00:44   作者: 赵玉   9149次浏览   加入收藏  

新疆药监局再次征求《高标准推进中药材GAP及产地趁鲜切制工作指南》意见 严管种子种苗来源

一、政策背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前次征求意见并采纳相关意见、补充完善内容的基础上,形成《关于高标准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产地趁鲜切制监督实施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于2026年10月23日以公告(2026年第52号)再次公开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反馈截止2026年11月6日。该指南旨在落实《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药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6—2030年)》及国家药监局关于推进中药材GAP和产地趁鲜切制建设的决策部署。

二、核心监管要求

  • 种源高标准:固定种子种苗来源、统一供应;优先采用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性状整齐稳定的选育新品种;鼓励自建或共建良种繁育基地,并采取空间、时间、作物隔离防止花粉混杂;从县域外调运种子种苗须依法检疫并试种评估。
  • 投入品高标准:以有机肥、微生物菌肥为主,化学肥料、农药限量使用;严禁使用壮根灵、膨大素等生长调节剂及国家禁用投入品;推广绿色防控与测土配方施肥。
  • 高标准产地趁鲜切制:鲜切药材基地、种子、种植、采收、加工须符合中药材GAP要求;鲜切工序限定净选、切制、干燥、包装;包装须标注"鲜切药材"标识。
  • 全过程数字化追溯:建立覆盖种植、采收、加工、包装到储运的全链条质量追溯体系,实现"一物一码"。
  • 动态管理:通过GAP延伸检查的基地纳入动态目录,实施跟踪检查、信用评价与退出机制;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使用禁用投入品的,撤销"符合GAP要求"结论并公告。

三、对种苗经营者的启示

该指南把"种源高标准"和"禁用生长调节剂"作为硬性门槛,并将种子种苗来源固定、统一供应、良种繁育与检疫试种写入监管要求,对中药材种子种苗生产、供应企业具有直接指引意义,也为采购方开展供应商审计提供了明确尺度。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mpa.xinjiang.gov.cn)公告2026年第52号,《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关于高标准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产地趁鲜切制监督实施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落款2026-10-23,官网发布2026-10-26。


标签:中药材GAP,产地趁鲜切制,新疆,种子种苗,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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