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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2026年第93号、第94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云南省清水河、猴桥口岸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港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公告于10月15日签署、10月22日公开发布。
海港口岸实现零的突破。其中,广西钦州港口岸是我国首个海港药材进口口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中药材可分别经由上述口岸进口,所进口药材应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监管检验职责明确。云南省临沧市、保山市市场监管局分别为清水河、猴桥口岸对应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登记备案与监督管理工作;广西钦州市市场监管局为钦州港口岸监管部门。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为上述三个口岸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口岸检验工作。
此次新增边境药材进口口岸,进一步畅通了东南亚、南亚药材进入国内市场的通道,有助于稳定进口药材供应链、降低物流成本。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2026年第93号、第94号公告(2026-10-22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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