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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加强中药品种保护工作的公告》 优化中药品种保护全流程管理


2026-10-10 21:38:03   作者: 赵玉   8717次浏览   加入收藏  

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加强中药品种保护工作的公告》 优化中药品种保护全流程管理

2026年10月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中药品种保护工作的公告》(2026年第97号,落款2026年9月30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该公告共十三条,在与现行监管制度保持一致的基础上,与时俱进优化中药品种保护管理要求,涉及保护申请、受理、审评等程序,以及改进提高、日常监管等事项。

一、明确申请与受理路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可对其持有的符合规定情形的中药品种,向国家药监局提出中药品种保护申请;申请人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中保委)提交相关研究资料,申报资料应符合申报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及有关技术要求。

二、优化真实性核查。省级药监局收到受理通知书和申报资料后,组织对上市后临床、药学研究和药理毒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对上市后已经进行过药品注册核查的申报资料,可不再进行核查。

三、规范审评与时限。中保委收到省级药监局核查报告后启动审评,审评中可基于风险组织开展有因核查;需补充资料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在8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交;申请前及审评过程中可就重大问题与中保委沟通交流。

四、完善异议处置。审评结论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理由,申请人可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仍有异议的,中保委在5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再次审评并形成最终结论。

五、厘清同名同方药处理原则。中药品种保护期内,国家药监局不受理其同名同方药的注册申请;保护批准前已受理的同名同方药继续审评,通过后由持有人提出保护申请,保护期截止日期与首家获得保护的中药保护品种一致。

六、强化持有人责任。持有人获得保护后,应在保护期内完成中药保护品种改进提高工作,持续开展上市后研究、药物警戒和动态资源评估;相关药品注册证书信息变更后2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国家药监局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

七、公示与日常监管。已受理和已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将在国家药监局网站公示;省级药监局应建立完整监督管理档案,督促持有人持续改进提高。2009年发布的《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内容,按本公告执行。

来源:国家药监局(nmpa.gov.cn)《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中药品种保护工作的公告》(2026年第97号),官网发布日期 2026-10-08,公告落款 2026-09-30。


标签:中药品种保护,国家药监局,中药质量,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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