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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2026年第91号),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北京口岸开展进口药品(含药材)通关电子化试点工作。试点期间,进口药品(含药材)通关电子文书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有纸质文书继续有效,企业可按相关规定正常使用。
此举旨在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数字化水平,提高进口药材通关服务效能与便利化水平,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近年来,随着中医药国际化步伐加快,进口药材通关便利化成为产业链关注焦点,电子化试点将为“买全球好药材”提供更顺畅的通道,也为中药材国际贸易提质增效提供制度支撑。
来源: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2026年9月16日签发、9月21日公开发布(2026年第91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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