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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7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的通告(2026年第30号)》。经厦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等5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共13家企业生产的37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药监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
通告涉及的药品中,多批次为中药材(饮片):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安徽汉盛药业有限公司、成都市祺隆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四川皓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共3批次款冬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涉及杂质和含量测定;经上海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安国市信隆药业有限公司、河北仁心药业有限公司、哈尔滨义方药业有限公司、安徽贵皖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四川金可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共6批次远志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涉及性状、黄曲霉毒素和含量测定。
另外,通告还涉及丙酸氟替卡松乳膏(4批次,pH值)、妥布霉素地塞米松滴眼液(23批次,性状、粒度和无菌)、盐酸胺碘酮注射液(1批次,有关物质、碘化物和含量测定)等。国家药监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中药材(饮片)出现杂质、黄曲霉毒素、含量测定等不合格项目,直接关系用药安全与临床疗效。对中药材种苗与种植、经营环节而言,源头把关、规范采收加工与储存流通,是防控质量风险的第一道关口。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gov.cn),《国家药监局关于37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的通告(2026年第30号)》,发布日期 2026-09-03,详情见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pggtg/ypqtggtg/20260904164455121.html 。本文为政策转载整理,具体以官方发布原文及附件名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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