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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建得再好,最后要靠数据说话。《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一章"质量检验"与第九章第三节"放行与储运管理",规定了中药材出基地前的最后一道关。这一段是延伸检查中查得最细的部分之一,也是很多基地被判缺陷的重灾区。
一、先有标准,再谈检验。规范第十一条要求企业制定中药材质量标准,标准不能低于现行法定标准。质量控制指标可以包括:药材性状、检查项、理化鉴别、浸出物、指纹或者特征图谱、指标或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农药残留或兽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标准。必要时还可对采收、加工、收购等中间环节制定质量标准。企业内控标准严于药典,是与下游药企谈供货时的加分项。
二、按批检验是底线。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企业应当制定质量检验规程,对自己繁育并在生产基地使用的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生产的中药材实行按批检验。注意两个范围:自繁自用的繁殖材料要检,产出的药材要检,而且是按批而非按年、按季度抽一次。这就要求前置动作是把"批"定清楚——规范第八条要求明确生产批次,保证每批质量一致性和可追溯。
三、外购投入品可不检,但票据要齐。第一百二十八条给了务实的空间:购买的种子种苗、农药、商品肥料、兽药或生物制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企业可不检测,但应当向供应商索取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实操中这一条最容易掉链子——农资从乡镇店随手买、票据不留、批号对不上,检查时无法证明投入品合规。建议建立投入品采购台账,票、证、账、物四对应。
四、没有实验室也能做GAP。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检验可以自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或者中药材使用单位检验。这意味着中小基地不必自建全套仪器室,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由下游药企代检。但第一百三十二条同时要求:委托检验时,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检查或者现场质量审计,调阅或检查记录和样品。委托不等于甩手,审计记录要留档。若自建实验室,第一百三十条要求人员、设施、设备与产品性质和生产规模相适应,主要设备仪器按规定进行性能确认和校验。
五、留样和记录,都是三年起。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按批取样和留样,并且给出了明确期限:留样要有代表性;中药材留样的包装和存放环境应当与贮存条件一致,保存至该批中药材保质期届满后三年;中药材种子留样环境应能保持其活力,保存至生产基地中药材收获后三年;种苗或药用动物繁殖材料依实际情况确定留样时间;检验记录应当保留至该批中药材保质期届满后三年。此外第一百二十一条要求记录保存至该批中药材销售后至少三年以上。留样柜、留样台账、期限标识,缺一不可。检验记录的内容按第一百二十四条应包含检品信息、检验人、复核人、主要检验仪器、检验时间、检验方法和检验结果。
六、放行必须有人签字。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执行中药材放行制度:对每批药材进行质量评价,审核生产、检验等相关记录,由质量管理负责人签名批准放行,确保每批中药材生产、检验符合标准和技术规程要求;不合格药材应当单独处理,并有记录。放行不是发货单上盖个章,而是一次有依据、有痕迹的质量判定。不合格品的去向必须写清楚,不能含糊带过。
自查三问:批是怎么划的、每批检了没有、谁签字放的行。这三个问题能顺畅答上来并调出对应记录,质量检验这一章基本就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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