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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105号公告:允许红花等58种缅甸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


2026-07-30 21:29:54   作者: 赵玉   8800次浏览   加入收藏  

海关总署第105号公告:允许红花等58种缅甸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

【政策来源】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05号,成文日期2026年7月23日,来源:海关总署(customs.gov.c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灌溉部有关缅甸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缅甸植物源性中药材进口。此举为进口中药材资源开辟了新的官方通道,对国内红花等品种的供应格局和行情走势具有参考意义。

一、允许进境范围

本次允许进境的植物源性中药材,指在缅甸野生或种植的红花等58种药用植物制品,具体品种以海关总署公布的附件名单为准。

二、企业注册管理

输华中药材的生产、加工和存放企业须经缅方审核,并经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以便溯源。贸易开始前缅方须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官方网站公布。

三、检疫与加工包装要求

1. 输华中药材应在缅方监督指导下实施病虫害系统管理,确保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 中药材应清除土壤、杂质并进行干燥;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木质包装须符合ISPM 15国际标准;

3. 每个包装箱/袋须以中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国家、产地、企业名称及注册号等可追溯信息,并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4. 经检疫合格的货物由缅方按ISPM 12标准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四、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中药材应从中方允许进口中药材的口岸进境,中国海关将核查单证标识并实施检验检疫。来自未注册企业或未随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货物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土壤、植物残体的,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五、行业影响提示

缅甸是我国传统的中药材边贸来源地之一,此次以议定书形式明确58种药材的规范化输华通道,意味着进口药材来源更加多元、监管更加规范。国内相关品种的种植户和经营户可关注后续注册企业名单公布及实际到货情况,合理研判红花等品种的市场供需变化。

本文为转载整理,原文来源: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05号(customs.gov.cn),成文日期2026年7月23日。内容仅供行业参考,具体以官方发布为准。


标签:中药材进口,海关总署,植物检疫,红花,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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