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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监局发布2026年第7号公告 进一步完善产地加工中药材(趁鲜切制)全流程管理


2026-07-24 21:30:34   作者: 赵玉   9482次浏览   加入收藏  

四川省药监局发布2026年第7号公告 进一步完善产地加工中药材(趁鲜切制)全流程管理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7月1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产地加工中药材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26年第7号),进一步完善全省趁鲜切制中药材(鲜切药材)全流程管理规则。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同时废止《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药监发〔2023〕40号)。

一、科学制定品种目录

  • 国家药品标准、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四川省中药材标准已收载、有趁鲜切制工序且性状规格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地加工中药材,直接纳入鲜切药材品种目录。
  • 具有产地加工传统、适宜趁鲜切制,且有依据支持趁鲜切制对质量无不良影响、种植采收加工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要求的品种,由省药监局组织标准制修订后纳入目录。
  • 品种目录清单在省药监局门户网站公开,动态增补。

二、完善产地加工管理

  • 产地加工企业应具备与趁鲜切制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相应人员设施设备、切制加工标准规程、规范包装标签与质量合格标识。
  • 参照《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完整的信息化追溯体系,保证种植、采收、加工、干燥、包装、仓储及销售全过程可追溯。
  • 支持产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产地加工企业遴选、退出机制并公布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

三、保障中药生产质量

  • 中药生产企业可从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的产地加工企业采购省级药监部门公布目录内的鲜切药材,并在药品年度报告中列明。
  • 首次采购、使用前应对产地加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计。
  • 不得从各类中药材市场或个人处购进鲜切药材用于生产,不得将采购的鲜切药材直接包装后作为中药饮片销售。

对种植户与产地加工的启示

公告将鲜切药材目录与地方标准制修订相结合,既鼓励和支持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加工,又强调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对种植端而言,落实GAP规范化种植、建立可追溯体系,是进入合规产地加工与药企采购链条的前提。

来源: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mpa.sc.gov.cn),《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产地加工中药材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26年第7号),成文日期2026年7月17日,政策解读发布2026年7月20日。本文为政策转载整理,具体以官方原文为准。


标签:四川省药监局,产地加工,趁鲜切制,鲜切药材,中药材GAP,质量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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