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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宁市医疗保障支持中医药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2021-09-19 17:19:16   作者: 赵玉   9883次浏览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现将《遂宁市医疗保障支持中医药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16日

遂宁市医疗保障支持中医药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20〕7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障支持中医药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1〕19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市中医药传承创新,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中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1.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参保人员中医医疗需求和区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2.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支持中医健康养老服务发展。

        3.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扩大中医服务范围,提升中医医疗机构的区域辐射力和影响力。

        二、支持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医保范围

        4.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推进中药的广泛应用。

        5.将已进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创新性中医诊疗项目、“互联网+”中医项目及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让参保人员享受到中医新技术。

        6.积极研究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和民族药品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国,提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水平。

        7.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应由个人负担的中医药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就医负担。

        8.在重大疫情中,对于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诊疗方案中不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以及经省药监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等,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推进中医药服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9.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紧密型城市医联体和县域医共体,实行“一个总额预算”管理,在总额预算上对紧密型城市医联体和县域医共体进行适当倾斜。探索在区域点数法总额控制基础上,对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的紧密型城市医联体和县域医共体在调整系数上给予适当倾斜。

        10.在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中,对中医医疗机构的调整系数进行倾斜支持。积极探索中医DRG分组,并纳入DRG点数付费管理。针对中医优势病种,积极探索按中医疗效价值付费,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暂不能纳入支付方式改革范围的一般中医诊疗项目可继续按项目付费。

        四、推动中医药服务价格改革

        11.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对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及时开展调价评估,达到启动条件的,稳妥有序进行价格调整,注重提高体现中医技术劳务价值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重点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体现劳务价值、应用历史悠久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激发医务人员提供中医诊疗服务的积极性。

        12.常态化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每年至少审批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结合中医诊疗特点,对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单独进行审批,促进中医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应用。

        13.探索在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统筹下市(州)级或市际区域联盟带量采购,探索开展中成药带量采购,促进中成药生产企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遂宁市人民政府


标签:遂宁 中医药 中药材产业 中药材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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