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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草中药材仿野生栽培的通知


2021-07-08 22:31:44   作者: 赵玉   10332次浏览   加入收藏  

附件 3

林草中药材仿野生栽培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林草中药材仿野生栽培,提高仿野生栽培中药材质量,保障林草中药材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林草中药材仿野生栽培是指在生态条件相对稳定的自然环境中,根据中药材生长发育习性及其对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循自然法则和规律,模仿中药材野生环境和自然生长状态,再现植物与外界环境良好生态关系的中药材生态培育模式。

第三条 本通则规定了林草中药材仿野生栽培的基本原则、典型模式、栽培区选择、品种选择、关键技术、产品采收、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以及基地建设等基本要求。在符合本通则基本要求基础上,林草中药材仿野生栽培应当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GAP)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 本通则适用于森林、草原、荒漠、湿地等生态系统中药用植物的仿野生栽培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保护优先,效仿自然。以保护林草中药材野生资源和原生环境生态系统健康稳定为前提,利用适生境自然状态,模仿植物与自然环境的生态关系。栽培模式应与栽培区(地)生态承载力相适应,为中药材生长提供野生状态无法满足的必要条件,兼顾生态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互作共生,优化模式。利用生物互作共生原理和生态系统自我调控功能,充分发挥适生境下的自然条件和生产潜力,科学选择配置林草中药材优良品种,优化资源利用技术和方法,创建循环高效的仿野生栽培模式。

第七条 提升品质,确保安全。突出仿野生栽培理念,采用科学有效、环境友好的投入品和生物植保技术及效仿自然的栽培方法,禁止使用化学合成农药、化肥等产品,维护适生境自然条件及要素,确保栽培环境和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林草中药材优良品质。

第三章 栽培模式

第八条 依据目标林草中药材在适生境的天然生长状态和野生条件要素,充分利用自然生态条件和特征,主要采用林荫栽培、寄生附生、野生撒播、景观仿野生等模式。鼓励因地制宜集成创新仿野生栽培模式。

第九条 林荫栽培。合理利用林下空间,在林下开展喜阴、耐阴的中药材栽培。

第十条 寄生附生。在郁闭度、空气湿度适宜的林地中,选择寄生或附生类林草中药材进行仿野生培育。

第十一条 野生撒播。在自然环境当中,选择野生性和自播性强的林草中药材品种,以撒播方式进行播种,药材生长始终处于自然状态。

第十二条 景观仿野生。遵循生态学原理,引入景观设计理念,选择景观效果好的林草中药材品种,通过种子混播或种苗栽植,采用仿野生技术,合理配置中药材品种,形成丰富多样、群落稳定、观赏性强的景观。

第四章 栽培要求

第十三条 栽培活动应与栽培区的生态承载力相适应、相协调,符合林地、草地等保护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合理划定功能分区,有条件的可进行适度规模化经营。

第十四条 栽培区选定。选择森林、草原、荒漠、湿地等未被污染、自然环境适宜、远离污染源,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区域。优先选择中药材道地产区;在非道地产区,选定的栽培区应与目标中药材品种原生境土壤、气候等条件类似,并充分论证其种植适宜性。

第十五条 品种选择。遵循适地适药、良种优先原则,结合自然条件,选择品质优良、性状稳定、适应性强的林草中药材品种,优先选择本地区道地品种、优良乡土品种和种植试验成功的引种品种。

第十六条 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选择性状优良、遗传稳定、性状表达一致、种质来源明确、符合国家标准的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禁止选用转基因的种质或繁殖材料。

第十七条 整地。栽培前如需整地,整地深度一般不超过 20 厘米,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林草中药材生长期间不再对土壤进行耕作。

第十八条 适时播种。根据气候类型、林草中药材生长特性和杂草生长习性,适时播种(扦插、移栽),充分利用自然条件促进药材生长,并压制杂草的生长。播种前应做好种植前预处理和机械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合理密植。根据栽培区域自然环境条件、共生植物间的相互作用及栽培模式,在保障林草中药材原生品质的前提下适量栽植,确保单位面积上适宜的基本苗(株)数量。对于幼苗(株)密度过大的栽培地,可通过人工或机械的方式,去除或移除部分幼苗(株);对于出苗不整齐或缺苗断垄的栽培地,可采用移密补稀、移栽补植、二次播种等方法,确保合理密度。

第二十条 施肥。在种植前和采收后进行土壤肥力监测,得出合理的肥料补充量,结合整地施用基底肥,种植期间不再进行土壤追施肥料。如遇到特殊自然灾害,可以喷施有机营养叶面肥以补充植物营养。禁止使用化肥。

第二十一条 灌溉和排水。播种、育苗、移苗定植阶段可以进行适量浇水,种植期间主要依靠自然降水。在严重干旱影响中药材存活的情况下,可适当节水灌溉。低洼易涝区根据需要设置简易排水设施。

第二十二条 植株整理。采用物理的方法对林草中药材植株进行适当的剪截和疏删,促进药用部位的生长。对严重影响药材生长的其他植物,进行去除、修剪等作业,改善林草中药材植物生长空间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有害生物防控。仿野生栽培要遵循绿色植保理念和“预防为主,综合防控”的原则,以物理防治、生物防治为主。禁止使用化学合成制剂。物理防治。对于昆虫可采用黑光灯诱杀、粘虫板(纸)、电击法、诱杀剂+水淹、电子驱虫、隔离网等物理方法;对于病害可采用温汤浸种、翻晒土壤、密度调控等简单方法,及时去除病株病叶,避免重复侵染。生物防治。对于昆虫可采用天敌、生物农药、趋避剂、趋避植物、诱生植物等;对于病害可采用抗病品种、生物农药、特异性伴生植物等。

第二十四条 采收与初加工。根据林草中药材品种、用途及其采收要求,制定采收技术规程,科学安排采收时间,适时、规范采收。鼓励采用不影响药材质量和产量的机械化采收方法。采收过程中,避免对种植区及周边土壤、植被、水体等自然环境及中药材自身生长环境造成破坏,避免产生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生物多样性衰减等生态环境问题。林草中药材采收后,可就地进行拣选、清洗、去除非药用部位、干燥及特殊处理等初步加工,应按照产地初加工技术规程进行处理,保证初加工过程、方法的一致性。

第二十五条 贮藏。根据林草中药材对贮藏温度、湿度、光照、通风等环境条件要求,制定林草中药材采收后临时存放、加工过程存放和成品存放的仓储设施条件和贮藏规范,鼓励采用现代贮藏保管新技术。有特殊要求的中药材贮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章 关键环节管控

第二十六条 开展产地环境质量监测、生产过程监管、产品质量检测等关键环节管控,确保林草中药材质量安全、可追溯。

第二十七条 投入品管控。严格农药、肥料等投入品管控,建立优质碳基生物质菌肥和生物农药准入标准和制度,鼓励使用生物+物理综合防控设施和技术,达到绿色环保、提质增效的经济模式。禁止使用对生态环境有毒、有害的投入品。

第二十八条 栽培过程管控。仿野生栽培全过程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生产安全、种植活动、产品质量、环境影响和生态状况等进行监测和记录,制定数据采集规范和要求,并纳入到质量管控数据库。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种植方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九条 产地环境质量管控。建立林草中药材产地环境监测管理机制,定期对产地土壤、空气、水质等环境质量监测,及时掌握监测信息,并适时公布,保障生产环境的清洁和安全。

第三十条 产品质量监测。加强产品质量监测,开展林草中药材理化指标、功效成分、组织特征等性状和重金属、农药残留成分检测,保证林草中药材质量达标。

第三十一条 产品追溯管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产地环境、生产过程、投入品使用、产地初加工、包装储运、质量检测等质量安全关键环节可追溯。

第六章 栽培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栽培基地建设与管理。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中连片的原则,结合市场需求,建设林草中药材栽培基地。基地建设应充分论证、科学选址、合理分区、完善配套设施,编制总体规划和生产经营方案。

第三十三条 加强档案管理与人员培训,并对栽培活动相关的台账、文件、图册、音像等资料及时建档、管理,专人负责、长期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术语和定义。乡土品种。本地区天然分布品种或者已引种多年且一直表现良好的外来品种。引种品种。从本地以外其他同质区域引入,通过引种试验,并加以培育或繁殖的优良品种。道地品种。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品种。互作共生。不同植物品种依据自身生物学特性,相互促进或抑制生长的作用关系。

第三十五条 本通则主要依据《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NY/T 393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NY/T 798 复合微生物肥料农业行业标准》《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通用规则》等相关文件与标准的各项原则及要求。


标签:仿野生 中药材 栽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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