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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草中药材生态种植、 野生抚育、仿野生栽培3个通则的通知


2021-07-08 22:22:34   作者: 赵玉   9793次浏览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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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中国林科院、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关于制定生态种植、野生抚育、仿野生栽培技术规范和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种植的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林草中药材生态种植、野生抚育、仿野生栽培3个通则(见附件1、2、3),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1.林草中药材生态种植通则


     2.林草中药材野生抚育通则


     3.林草中药材仿野生栽培通则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7月5日


附件 1

林草中药材生态种植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林草中药材生态种植,提高生态种植中药材质量,保障林草中药材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林草中药材生态种植是指在保持生态系统稳定的基础上,遵循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原理,采用清洁化生产、绿色防控等生态培育措施种植药用植物,保证中药材的质量和安全,实现生态经济良性循环的中药材生态培育模式。

第三条 本通则规定了林草中药材生态种植的基本原则、种植模式、种植区选择、品种选择、关键技术、产品采收、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以及基地建设等基本要求。除符合本通则基本要求外,林草中药材生态种植应当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GAP)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 本通则适用于人工干预形成的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中药用植物的生态种植作业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保护优先,尊重自然。在保护林草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基础上,按照“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理念,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稳定,适度规模开展林草中药材生态种植。

第六条 适地适药,绿色种植。利用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特有的环境条件,选择优良适生品种,坚持绿色清洁化种植。

第七条 提升品质,保障安全。采用科学高效的现代种植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中药材质量,实行化学肥料和有毒农药零投入管理,从源头上保障产品安全。

第三章 种植模式

第八条 根据中药材品种的生长特性和种植区环境特点,采用不同的生态种植模式培育中药材。主要包括林下种植、草地混植、单一种植、间套作种植、轮替种植和生态景观种植等模式。鼓励集成创新其他生态种植模式。

第九条 林下种植。依托森林及其生态环境,遵循可持续经营原则,充分利用林分营养和空间层次的协调互补关系,对中药材品种进行科学合理配置,在林内开展的种植活动。

第十条 草地混植。在不对草原原生植被造成破坏和外来生物侵害的前提下,选择利用和采收地上部位的中药材品种,在人工草地适生区适度播种,形成中药材与原生植物共生的混植群体,收获时不造成地表裸露,达到药草兼容和生态保护双重目的。

第十一条 单一种植。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药原则,在适宜的林地、草地等种植区,选择适生的单品种中药材,进行规模化和标准化培育。

第十二条 间套作种植。利用植物的生物互作共生特点,选择适宜的林草植物、菌类与中药材,或两种中药材,进行合理组合种植。

第十三条 轮替种植。选用适合的中药材品种,在季节间和年度间采用茬口选择、适时种植等方式进行合理有序轮作种植。

第十四条 生态景观种植。遵循生态学原理,引入景观设计理念,选择景观效果好的中药材品种,通过合理配置,形成丰富多样、群落稳定、观赏性强的生态景观。

第四章 种植要求

第十五条 种植活动应与种植地区的生态承载力相适应、相协调,应符合林地、草地等保护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有条件的应进行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建设。

第十六条 种植区选定。选择森林、草原、湿地等未被污染,自然环境适宜,远离污染源,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区域。优先选择道地中药材产区,在非道地产区,应充分论证其种植适宜性和生态风险。

第十七条 品种选择。遵循适地适药、良种优先原则,结合自然条件,选择品质优良、性状稳定、适应性强的林草中药材品种,优先选择道地品种、优良乡土品种以及种植试验成功并通过生态风险评估的引种品种。

第十八条 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选择性状优良、遗传稳定、性状表达一致、种质来源明确、符合国家标准的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禁止选用转基因的种质或繁殖材料。

第十九条 整地。生态种植可进行适度土地整理,改善土壤条件。整地过程中,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采取作业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避免造成土壤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二十条 合理密植。根据林草中药材品种特性,采用种子直播、扦插、嫁接、育苗移栽等适宜方式,开展种子种苗处理、育苗定植等作业措施,保证单位面积上适宜的基本苗(株)数量。

第二十一条 施肥。依据林草中药材营养需求特性、土壤肥力等因素,科学制定肥料施用技术规程。肥料施用不应产生面源污染,且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优化施肥种类、时间、数量与施用方法,避免土壤因长期使用肥料而造成退化。以施用植物源生物有机肥、碳基肥和生物液体肥为主,优先使用经国家批准的菌肥及中药材有机专用肥。禁止施用化学肥料及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

第二十二条 灌溉和排水。在播种、育苗、移苗定植等生长过程中的需水关键期及时灌溉,保证林草中药材的水分供给。灌溉用水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低洼易涝区根据需要设置排水设施。

第二十三条 有害生物防控。对有害生物以预防为主,选用自然调控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防治。充分利用生态系统的自我调控能力,因地制宜,采用引入天敌、特异性伴生植物等方法,辅以必要诱杀、隔离等人工措施,有效控制有害生物对林草中药材生产的不利影响。禁止使用化学农药。

第二十四条 采收与初加工。根据林草中药材品种、用途及其采收要求,制定采收技术规程,科学安排采收时间,适时、规范采收。鼓励采用不影响药材质量和产量的机械化采收方法。采收过程中,避免产生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生态环境问题。林草中药材采收后,可就地进行拣选、清洗、去除非药用部位、干燥及特殊处理等初步加工,应按照产地初加工技术规程进行处理。初加工处理及临时存放过程中,严防淋雨、浸泡,严禁硫磺熏蒸、染色、增重、漂白、掺杂等,防止中药材品质下降。

第二十五条 贮藏。根据林草中药材对贮藏温度、湿度、光照、通风等环境条件要求,制定中药材采收后临时存放、加工过程中存放和成品存放的贮藏规范。鼓励采用现代贮藏保管新技术。有特殊要求的中药材贮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章 关键环节管控

第二十六条 开展产地环境质量监测、生产过程监管、产品质量检测等关键环节管控,确保林草中药材质量安全、可追溯。

第二十七条 投入品管控。严格农药、肥料等投入品管控,禁止使用对生态环境有毒、有害的投入品。

第二十八条 种植过程监测。在生态种植全过程中,对生产安全、种植活动、产品质量、环境影响和生态状况等,进行监测和记录。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种植方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机械装备使用管理。针对林草中药材种植区特点,可根据条件适度使用精量播种机、种苗移栽机、药材收获机等机械装备,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开展机械化作业时,应避免造成水土流失,以及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第三十条 产地环境质量监测。建立林草中药材产地环境监测管理机制,定期对产地土壤、空气、水质等环境质量监测,及时掌握监测信息,并适时公布,保障生产环境的清洁和安全。

第三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测。依据《中国药典》相关规定,开展林草中药材理化指标、功效成分、组织特征等性状和重金属、农药残留成分检测,进行产品质量分级,保证林草中药材质量达标。

第三十二条 产品追溯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管理规定,构建覆盖产地环境、种植过程、投入品使用、采收、产地初加工、

包装储运、质量检测、销售等关键环节的全程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体系,相关信息应纳入管理数据库。

第六章 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中连片的原则,结合市场需求,建设林草中药材生态种植生产基地。基地建设应充分

论证、科学选址、合理分区、完善配套设施,编制总体规划和生产经营方案。

第三十四条 加强档案管理与人员培训,并对种植活动相关的台账、文件、图册、音像等资料及时建档、管理,专人负责、长期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术语和定义。乡土品种。本地区天然分布品种或者已引种多年且一直表现良

好的外来品种。引种品种。从本地以外其他同质区域引入,通过引种试验,并加以培育或繁殖的优良品种。道地品种。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品种。互作共生。不同植物品种依据自身生物学特性,相互促进或抑制生长的作用关系。

第三十六条 本通则主要依据《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NY/T 393 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NY/T 798 复合微生物肥料农业行业标准》《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通用规则》等相关文件与标准的各项原则及要求。



标签:国家林业 草原局 林草 中药材 生态种植、 野生抚育、仿野生栽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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