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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林业草原统计调查制度 (试行)


2021-06-08 16:20:07   作者: 赵玉   10375次浏览   加入收藏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制定


山西省统计局批准


2021年4月


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本制度由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目 录


一、总说明…………………………………………………… 1


二、报表目录………………………………………………… 2


三、调查表式…………………………………………………3


1.营林生产情况……………………………………………3


2.林下经济生产情况………………………………………4


3.主要经济林林产品生产情况……………………………5


4.花卉及其他观赏植物生产情况…………………………6


四、主要指标解释 ……………………………………………7


五、产值统计方法……………………………………………15


一、总 说 明

(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了解掌握全省林业草原的总体状况,完成全省统计任务,为各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政策、进行经济管理提供依据。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调查对象为全省各市、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省直九大林局;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林业生产经营户和经营单位。

(三)调查内容

包括林草第一产业、林下经济、经济林林产品、花卉及其他观赏植物生产情况等内容。

(四)调查频率和时间

报告期为季度报表,调查时期当年各季度数据。

(五)调查方法

主要采用全面调查方法,个别报表指标采用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

(六)组织实施

由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实施,各市(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及九大林局负责数据的收集、审核、汇总与上报。

(七)报送要求

季报报表报送时间为当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前,以纸质文件及电子邮件形式报送省林草局规划财务处。

(八)质量控制

本调查制度针对统计业务流程的各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由各市(县、区)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自我审核,确保各自上报的统计范围和数据完整、准确;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规划财务处对整体报表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最终确认。

二、报 表 目 录

三、调 查 表 式

营林生产情况

四、主要指标解释

1.林草第一产业统计报表

人工造林指在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无立木林地、疏林地和退耕地等其他宜林地上通过播种、植苗和分殖来提高森林植被覆被率的技术措施。包括人工造林面积、退化林修复面积和飞播造林面积。

封山育林对宜林地、无立木林地、疏林地或低质低效有林地、灌木林地或新造林地实施封禁并辅以人工促进手段,使其形成森林或灌草植被或提高林分质量的一项技术措施。包括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封育、新造林地封育。

森林抚育指为合理调整林木之间的相互关系(组成、密度、分布空间等),提高林分质量,促进林木生长,按照森林抚育规程对中、幼龄林采取间伐、修枝、除草割灌、施肥等抚育活动,加快林木生长速度,缩短森林培育周期,提高林分质量的经营措施。

木材产量木材(即全部木材,全社会木材)指国有,集体和其它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的森林与林木,以及农村居民个人自留山的林木(不包括薪炭林)经过采伐(包括主伐、抚育伐、卫生伐、林分改造等各种采伐方式)造材、集材,最终运至贮木场或指定调拨点,并经检尺、验收符合国家木材标准的木材数量(包括途中拨交和企业自用材)。木材包括原木(指符合国家原木标准的各种规格的木材)和薪材(薪材指在木材产量中不符合原木标准的为薪材。不包括枝丫烧柴)。

木材产量按生产单位统计应包括:

(1)系统内国有企业单位生产的木材;

(2)系统内国营林场、事业单位生产的木材;

(3)系统外企业、事业单位采伐自营林地的木材;

(4)乡(镇)集体企业和单位生产的木材;

(5)村及村以下各级组织和农民个人生产的木材;

木材产量=(l)+(2)+(3)+(4)+(5)

木材产量中不包括:

(l)农民个人采伐自留山上的薪炭林和房前屋后零星树木的木材;

(2)回收基建单位剩余的木材及收购的旧材;

(3)在境外采伐的木材运回国内销售的,境内单位不再统计其产品产量;

(4)生产运输过程中损失和自然消耗的木材。

育种育苗面积指用于生产树木种子和培育苗木的林地或苗圃面积。

育种面积指用于培育树木种子的生产面积,主要包括良种基地、林木种子园、采穗圃、种质资源库和苗圃用于培育种子、穗条等繁殖材料的面积。种子是指用于培育苗木使用的繁殖材料,包括种子、穗条、花芽等。

育苗面积指用于培育树木苗木的生产面积,包括苗床间步道和临时性灌溉设施占用的圃地面积,不包括苗圃休闲地、固定性或永久性灌溉排水设施和道路、建筑物等面积。

(l)新育面积指本年度新播种、新扦插的生产面积。简要的说就是从无到有。

(2)移植面积指为培育大规格苗木将苗木疏植或移植到容器内继续培育的面积。

(3)留床面积指以前年度培育的苗木,在本年度尚需继续原地培育的面积。

四旁植树指在路旁、水旁、村旁和宅旁等地成行(三行以下)或零星栽植树木和竹子的活动。一般只统计当年栽植并在年底实际成活的株数,不统计其面积。

义务植树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之一,公民植树既是一种法定义务,又是一种道德义务。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规定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十一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2.林下经济生产情况

林下经济指以林地资源为依托,以科学技术为支撑,充分利用林下的自然条件、土地资源和林荫空间,在林冠下开展林、农、牧等多种活动的复合式经营,以构建稳定的生态系统,达到林地生物的多样性,充分发挥林木与其他经济生物的综合效益,从而成为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为农民致富增收开辟新路子。按照生产方式划分,主要包括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主要有林粮、林菜、林药、林菌、林禽、林畜、林蜂结合等多种模式。

林下种植指在经济林或其他林地下套种的中药材、粮食(油料)作物、菌类、蔬菜瓜果、牧草等。林药包括党参、柴胡、黄芪、黄芩、板蓝根、药用牡丹、菊花等中草药材;林粮包括小麦、谷子、高粱、荞麦等谷物,大豆、绿豆、红小豆、杂豆等豆类,甘薯和马铃薯等薯类作物,油用牡丹等油料作物;林菜包括黄花菜、辣椒、西红柿等蔬菜;林菌包括双孢菇、香菇、木耳等食用菌;林草包括紫花苜蓿、黑麦草等饲草。

林下养殖指在经济林或其他林地下以放养或圈养的禽类、畜类、蜜蜂、特种养殖等。包括鸡、鸭、鹅等禽类,肉牛、奶牛、驴、猪、羊、兔等畜类,蜜蜂、蚯蚓等虫蜂以及林麝、梅花鹿等特种养殖。

林产品采集指在天然林地和人工林地进行的各种林木产品和其他野生植物的采集等活动。

(l)野生中药材采集

指在天然森林和人工林地进行的各种中药材采集活动。包括:野生蒲公英、柴胡、党参、猪芩、黄芩、远志、黄芪、款冬花、山药、苦参、生地、桔梗、旱半夏、丹参、地黄、甘草等。

(2)野生山野菜采集

指在天然林地和人工林地进行的山野菜采集活动。包括:苦菜、马苋菜、灰灰菜等。

(3)野生菌类采集

指在天然林地和人工林地进行的野生菌类采集活动。包括:蘑菇、木耳、银盘、北芪菇、松菇、头孢菇等。

(4)野生果类采集

指在天然林地进行的野生果类采集活动。包括:松子、酸枣、黑椋子等。

(5)野生茶叶原料采集

指在天然林地进行的野生茶叶原料采集活动。包括:酸枣叶、连翘叶、沙棘叶、桑树叶、文冠果叶、柿子叶、毛健草、金莲花等。

(6)编结类原料采集

指在天然林地和人工林地进行的编结类原料采集活动。包括:柳条、柠条、荆条、桑条等。

(7)其他林产品采集

松针粉、野生乔灌木等未列明林产品采集。

3.主要经济林生产情况

木本油料指核桃、油用牡丹、翅果油树等。

森林药材指沙棘、连翘、山杏、山桃、皂荚、山茱萸、杜仲、米槐、枸杞、欧李、榛子等。

4.花卉及其他观赏植物生产情况

花卉指以植物的花为主要劳动成果,或以观赏、美化、绿化、香化为主要用途的栽培植物。根据花卉的最终用途和生产特点,将花卉分为切花切叶、盆栽植物、观赏苗木、食用与药用花卉、工业及其他用途花卉、草坪、花卉用种子、花卉用种球和花卉用种苗。花卉统计按商品性和生产性原则进行,即只统计花卉中的商品生产部分,个人或单位自养自赏的部分和采集野生花卉产品作为商品的部分原则上不予统计。

(1)有两种以上用途花卉的统计: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的花卉;应按其种植的主要目的确定其是否属于本制度的统计范围:例如百合,其花可以供人观赏,种球可作食品、药品或供工业加工。如果种植百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取得其种球,并作食品、药品及工业加工用,那它就不属于花卉的统计范围;如果取得种球是作为种子来生产商品花,就属于花卉的统计范围;如果种植百合的主要目的是取得其花,并将百合的花作为一种商品,则不管是将花作为什么用途来使用,都纳入花卉统计范围。

(2)同一种花卉属于不同项目的统计:对于同一种花卉能够生产或同时生产多种产品时,要按其生产的主要目的和产品的主要形式来确定该花卉属于哪一个统计项目。如菊花,如果种植菊花的主要目的是要取得其花作食用、药用或工业加工用,则应把菊花分别纳入食用、药用和工业及其他用途花卉一类;如果种植菊花的主要目的是将菊花作为切花用,则应把菊花纳入切花切叶统计;如果种植菊花的主要目的是生产盆花,则应将菊花纳入盆花一类。

(3)零星种植的统计:一个生产实体在种植总面积不足0.5亩、而且又无法和其他生产实体进行连片统计的商品性零星种植,可只统计销售量和销售额,不统计面积。

(4)采集野生植物材料经加工制成干花的,只统计销售量、销售额和出口额,不统计面积。

切花切叶指从植物活体上剪下来的用于观赏或装饰的部分。根据产品的加工程度,切花切叶可分为鲜切花(或简称切花)、鲜切叶(或简称切叶)和干花。

鲜切花指是从植物植株上剪切下来以鲜活状态用于观赏的植物的部分,以花、茎、芽等带有茎干的形态存在,如月季、非洲菊、百合等植物的花。

鲜切叶指是从植物植株上剪切下来以鲜活状态用于观赏的植物的部分,以叶的形态存在,如龟背竹、绿萝、肾蕨等植物的叶片。

干花指用于花卉装饰的自然干燥花或鲜花脱水后仍保持一部分原花的色泽和形态的花。

注:鲜切花、鲜切叶及干花在报表中统一填报在鲜切花一栏。

盆栽植物指以观赏为目的而用容器养护的植物。分为盆栽花卉(简称盆花)、观叶植物和盆景三类。

盆栽花卉指以观赏为目的而用容器养护的植物,其中没有经过严格的修剪造型,以植物的花、果为主要观赏目标的。

观叶植物指以观赏为目的而用容器养护的植物,其中没有经过严格的修剪造型,以植物的茎、叶为主要观赏目标的。

盆景指以鲜活植物的植株为主要材料,经过对植物植株进行严格的修剪造型,或同时配以适当的石、水、土等辅助材料,以植株的造型艺术为主要观赏目标的盆栽植物。不以活的植物植株为主要材料的山水盆景不纳入花卉的统计范围。

注:盆栽花卉及观叶植物统一填报在盆栽花一栏,盆景填报在其他一栏。

观赏苗木(木本花卉)指以观赏为主要目的,用于绿化、美化而种植的植物小苗。观赏苗木统计的是种植在田地中等待出售的花卉小苗及半成品苗,已经出售并移栽到观赏地点的绿化树木不纳入花卉的统计范围。

草坪指主要以观赏为目的而由草坪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播种、移植等手段为其他单位种植的草坪。生产经营单位自己种植的用于获得种子的草坪,纳入种子项目进行统计;用于获得移植用草坪苗的,计算移植后的草坪面积(销售量)和所获得的收入(销售额),但不重复计算草坪苗和草坪块的种植面积。草坪统计在报表其他一栏。

花卉种植面积指播种季节结束后实际播种或栽植有花卉的土地面积。在花卉统计中,所有种植在耕地上或是以商品生产为目的而种植在非耕地上的花卉实际播种或栽植面积均应统计。

(1)间种、混种面积的计算:在同一块土地上同时种植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花卉或花卉与其他作物时,不论以何种方式间种、混种,各作物的种植面积之和应等于这块土地的面积,并根据每一种作物所占面积的比例折算,分别计入每一种作物的种植面积内。

(2)复种、套种花卉面积的计算:在同一年内,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种植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复种花卉,或是在同一块土地上,先后种植两种不同的花卉,而第二种花卉是在第一种花卉快要收获之前种下去的套种花卉,或是花卉与其他农作物进行复种、套种时,应各自计算其种植面积,即每复种、套种一次,就要计算一次种植面积。

(3)立体种植花卉面积的计算:对于在同一块土地上,通过设施栽培,充分利用立体空间,使得一种或多种作物的根生长在不同水平面上的立体种植,应根据这块土地的面积和栽培层次来计算花卉实际种植的面积。

(4)多年种植、多次收获花卉面积的计算:种植后可以连续生长多年,在生长过程中可以多次收获产品的多年生花卉,其种植面积等于本年新种植的面积,加上去年以前种植并留存到本年成活的面积之和,不论本年是否收获产品,均应计算在内。

(5)多年种植、一次收获花卉面积的计算:种植后可以连续生长多年,但在生长过程中只能一次性收获产品的多年生花卉,因其在生长过程中需要不断的疏苗、移植,其面积计算应按年末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来计算。

(6)再生花卉面积的计算:对于一年生花卉在收割后留蓄的根茎上再度萌发生长的,只计算一次种植面积。

(7)跨越两个生长年度的花卉的统计:对在第一年秋、冬季播种,第二年春、夏季收获的跨越了两个生长年度的花卉,种植面积计入播种年度。

(8)移植花卉面积的计算:对于需要移植的花卉,原则上不统计秧苗的种植面积。凡是单位自己繁殖,自己移植进行商品生产的,不计算秧苗的种植面积;而对于以商品生产为目的而专门繁殖用于出售的秧苗,应将秧苗纳入种苗用花卉项目中进行统计。

五、产值统计方法

1.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目前采用以费用代替生长量计算产值,即按从事人造林木各项生产活动的成本计算。也就是说,先从林业生产统计报表中取得下列四项资料:育苗面积、造林面积、零星植树株数、森林抚育面积。然后分别乘以上述各项生产活动的每亩成本求得(零星植树按每株成本计算)。

林业生产中的其他费用,如造林前的调查设计费用和护林防火费用等和林木生长的关系比较间接不包括在内。

2.木材采运产值

指对林木的采伐,并将其运出山场至贮木场的生产活动。2003年以前,林业产值中仅包括村及村以下木材的采运活动,从2003年定期报表开始,原来划归工业部门的木材采运活动划归林业。因此,该指标为全社会口径木材的采运活动,木材的产值按各种林木采伐产量乘以产品价格计算。

3.林下经济产值

林产品采集产值按照产量乘该产品的价格计算。

林下种植产值为各类林下套种的粮食作物、菌类、蔬菜、瓜果、中药材、牧草等作物产值按照产量乘该产品的价格计算,或按照亩产值乘其亩数计算。多年生中药材当年不能收获的,产值按照亩投入乘其面积计算。

林下养殖产值按照产量乘该产品的价格计算。

4.经济林产值

按各种经济林产品的产量分别乘其价格计算。

5.花卉产值

花卉盆景及其他园艺作物产值:计算商品性的鲜切花和盆栽类观赏植物的价值。城市中生产鲜花的企业产值按销售额计算,乡村及农户为出售而培植的花卉,按出售收入计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直接用商品量乘价格的方法计算;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工商、税务、农业等部门了解,或者通过住户调查资料进行推算。观赏苗木及人工草坪、草皮的产值也应计算到本项目中。

从外地购回花卉、苗木,不再培养,只是屯集后出售,不计算产值,它已属商业活动的一部分。但从外地购回后,需要培养后才能出售的花卉、苗木,可以计算培养过程中产生的产值。


标签:山西 林草 中草药 林下套种 中药材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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