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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林下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21-06-08 11:41:46   作者: 赵玉   10381次浏览   加入收藏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浙江省林下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林业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林业局


  2021年5月21日


  浙江省林下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精神,为规范浙江省林下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构建“生产集约化、技术标准化、管理专业化、服务体系化、市场多元化”的林下道地中药材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下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指在特定自然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林区内种植具有地域特色的药用植物和药用真菌的基地,其产出的中药材具有独特药效和较高知名度,在当地有栽培传统并具特定的生产技术和加工方法,为中医药界公认。


  第三条林下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建设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质优效好、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原则,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积极推行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管理、精深化加工,塑造知名品牌。


  第四条林下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的认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动态管理。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浙江省林下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主体规范。申报主体为本省区域内从事林下中药材种植的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组织、家庭林场等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林地权属明晰。


  (二)生态环境良好。基地边界外延5公里范围内无污染源,空气质量应符合GB 3095中的二级标准要求,土壤应符合GB 15618要求,灌溉水质应符合GB 5084要求。


  (三)地域优势明显。主栽药材在区域内有野生道地药材资源分布,能从历史文献找出主栽药材道地性的历史成因或依据证明,有一定的文化底蕴,符合本省中药材区域布局。


  (四)栽培模式合理。根据林地类型和林分生长状况,选择种源清晰、性状稳定、适合当地林下栽培的优势品种;采用山地林下近野生或仿野生栽培,面积在100亩以上,相对集中连片。


  (五)科技支撑有力。种植技术成熟,有2人以上的技术骨干团队,常驻扎种植基地从事科技开发、科技咨询、科技培训与服务等工作。


  (六)质量管理到位。应用省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对种植的林下中药材实行可追溯管理,追溯数据纳入国家中药材供应保障系统,并严格按照中药材种子种苗、林下种植等行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有完整的生产过程和经营记录档案,有投入品监控措施,药(食)材质量符合有关规定。


  (七)示范作用显著。有主打品牌,在本区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产、销、贸一体化协同发展,对山区经济发展、农民就业增收起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条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供基地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浙江省林下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申报(监测)表。


  (二)林地承包协议或林权证等(复印件)。


  (三)提供药材质量及种植基地产地空气、土壤、灌溉水的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抽样检测报告。


  (四)基地实施的生产质量控制制度和措施,包括投入品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档案记录、实施的技术标准及标准化生产模式图、质量追溯体系等。


  (五)基地分布图(比例为1:10000)。


  (六)其他照片、视频等有效材料。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条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基地材料进行审查,择优推荐上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照申报条件,对所辖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林下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进行审核,征求相关产业协会意见后推荐上报省林业局。


  第三章认定


  第八条认定程序


  (一)浙江省林业局组织中药材领域相关协会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查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对申报基地的药材质量、种植基地产地空气、土壤、灌溉水进行复测)。


  (二)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基地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基地,认定为浙江省林下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


  第四章监测


  第九条浙江省林下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一般认定后每3年监测一次,优保劣汰。


  第十条基地经营主体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浙江省林下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申报(监测)表,提交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药材质量抽样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监测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第五章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通过认定和监测的基地,由省林业局发文公布和发证;对应监测而未参加监测或监测不合格的基地取消其浙江省林下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称号。


  第十三条浙江省林下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变更企业名称,应在工商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林业局提交保留基地称号的书面报告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浙江省林下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称号:


  (一)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药材质量、种植基地产地环境经监督抽查不符合标准要求,复检仍不合格的。


  (三)主营业务发生变更,或者所提供的产品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四)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经营1年以上的。


  (五)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存在违法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十五条因本办法第十四条原因被取消浙江省林下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称号的,2年内不予受理重新认定。


  第十六条鼓励基地申报各类扶持计划、荣誉奖励和专项资金,建设现代林业经济示范区。鼓励经营主体参加各类产业展会、品牌建设和产品推介活动,积极拓展市场。支持基地打造知名品牌,争创一流,扩大影响,参加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和措施,推进本地区林下道地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25日开始实施。


来源:浙江省林业局


标签:中药材种植 林下道地药材 中药材产业 林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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