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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扶持政策


2019-03-04 14:01:18   作者: 孙明月   6581次浏览   加入收藏  

来源:腾冲市政府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充分发挥中药材产业链条长、增值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优势,打造“一市一业、一村一品”的发展新格局,推动产业融合发展,聚焦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根据《中共腾冲市委、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大健康”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腾发〔2018〕8 号)和腾冲市医药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腾冲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二条 本扶持政策适用于在腾冲市境内有加工能力或取得订单的中药材种植(养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申请扶持的项目必须到腾冲市中药材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报备。


第三条 按照规划先导、先建后补、风险自担、带贫有效的原则进行扶持。


1. 规划先导。所扶持的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标准化中药材生产基地,必须在腾冲市辖区内,且符合腾冲市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


2. 先建后补。申请扶持的项目必须在项目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方可享受扶持政策;


3. 风险自担。扶持对象在发展中药材产业的过程中,所发生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


4.带贫有效。鼓励符合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和标准化中药材生产基地扶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就业。每带动1户建档立卡贫困户长期就业的,给予3000元奖励。


第二章 扶持环节


第四条 重点扶持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标准化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中药材品质提升和品牌打造。


第三章 扶持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扶持


1. 建设红豆杉、黄精、白及单品育苗基地连片达30亩,且按照相应品种繁育技术标准化生产的,一次性补助8万元;30亩以上的,每增加1亩补助增加0.3万元,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2. 建设前胡、木香、马蹄香、白芷、党参、何首乌、姜黄单品育苗基地连片达50亩,且按照相应品种繁育技术标准化生产的,一次性补助8万元;50亩以上的,每增加1亩补助增加0.2万元,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3. 建设厚朴、杜仲、诃子单品育苗基地连片达100亩,且按照相应品种繁育技术标准化生产的,一次性补助8万元;100亩以上的,每增加1亩补助增加0.1万元,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标准化中药材生产基地扶持


1. 对流转土地1000亩以上建设标准化中药材生产基地,流转期限10年以上,且流转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给予每亩20元—70元的一次性补助。


①流转土地1000亩—5000 亩(不含5000亩),每亩补助20 元;


②流转土地5000亩—10000 亩(不含10000 亩),每亩补助30 元;


③流转土地10000亩—20000 亩(不含20000 亩),每亩补助50 元;


④流转土地20000 亩以上的,每亩补助70 元。


2. 种植前胡、木香、马蹄香、白芷、续断、淮山药一年生普通中药材品种,连片种植单品达500亩以上,且按照相应品种种植技术标准化生产的,每亩补助0.02万元,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种植党参、芍药、何首乌、姜黄、石斛、莲子、佛手等多年生普通中药材品种,连片种植单品达500亩以上,且按照相应品种种植技术标准化生产的,一次性每亩补助0.04万元,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3. 连片种植黄精、白及、天麻单品100亩以上,且按照相应品种种植技术标准化生产的,一次性每亩补助0.07万元,最高补助不超过140万元;连片种植银杏、红豆杉、厚朴、杜仲单品1000亩以上,且按照相应品种种植技术标准化生产的,一次性每亩补助0.03万元,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养殖美洲大蠊面积达2000平方米,且按照养殖技术标准化生产的,一次性补助40万元,每增加500平方米,一次性增加补助10万元。


第七条 中药材品质提升和品牌打造扶持


1. 对获得中药材GAP基地认证、中药材地理标志产品认证、道地药材基地认证、中药材新品种登记的,每一项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8万元的奖励。所认证的基地必须在腾冲市辖区内,所认证的产品、登记的新品种必须与腾冲直接关联。


2. 鼓励开展腾产中药材种植、养殖标准化研究,对成功获国家标准、云南省地方标准、保山市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每个品种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


3.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保山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中药材种植(养殖)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4. 医药企业到腾冲设立“定制药园”作为原料药材供应基地的,每年按收购原料药材实际支出资金的2%对医药企业给予奖励。医药企业必须提供3年以上的订单合同、种植(养殖)基地备案、成品在地初验(种植或养殖、收购和主管部门三方)、签订的正式采购合同、原料药材实际支出资金的核实依据及开具的发票。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同一基地套育套种不同品种中药材的,只能享受一个主导品种的扶持,不得重复享受。


第九条 申请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标准化中药材生产基地扶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提供基地扶持申请书、基地的位置图、面积示意图、村(社区)和乡镇初核等相关材料,其中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长期就业的,还需提供年度内使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半年以上用工协议和工资发放名册等佐证材料;申请中药材品质提升和品牌打造扶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提供相应证书、文件原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市中药材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收到相关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审查,达到扶持条件的报腾冲市中药材产业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本扶持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时,按“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原则另行确定;未列入的中药材品种按相应的规模及价值给予相应扶持。


第十一条 本扶持政策由腾冲市中药材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扶持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驻腾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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