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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种植源头改革势在必行,药农散户急需进行有序整合


2020-02-17 10:41:06   作者: 孙明月   6710次浏览   加入收藏  

近几年来,作为中药材行业的一份子,无论是产地商家,还是市场经营户,相信大家都面临着一个十分严峻的现实问题,那就是中药生产企业对所采购中药材质量要求越来越严,退货率也非常高!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是中药生产企业在为难我们吗?也不是!这些状况的出现:


一是 因为产品质量本就是企业的生命,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不看重;


二是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药典》)的标准在不断提高,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不注重;


三是 由于监管部门的倒逼机制、严查力度在不断趋严,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不慎重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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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在一些行业网站评论区里看到有人这么说:“药典委把《药典》标准定得这么高,这是在想搞死中医药!” 这个帽子戴的有点大了。


老实讲,之所以当前《药典》标准及监管部门对行业要求越来越严格,其实就在于中药材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它的品质高低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及生命健康,所以产品质量问题不容小觑。另外,由于行业确实存在不少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需要行业同仁正视及解决。


从行业当前的发展方向来看,随着政府的高度关注及政策扶持力度的不断加码,中药材产地源头种植的前景光明一片。相关产业联盟、GAP规范种植基地、中药材种植农业合作社、产地初加工基地、种苗行业协会等如雨后春笋一般纷纷应运而生。


据统计,当前全国中药材种植面积已近一亿亩,这证明当前及未来中医药发展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向好趋势。但是,如果真正用心观察一下行业当前现状,很多方面其实并不乐观,甚至有些地方需要为之深思。


中药材本来讲究的是道地品质,内蒙古或东北地区的道地苍术、赤芍却跋山涉水被引种到祖国的大江南北。白芍本来属于安徽亳州的道地品种,目前却被发展的全国各地无处不在、遍地开花!


许多中药材农残重金属超标,出现性状变异,这都与种植源头大剂量滥施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有着莫大的关系……


尤其是为了追赶所谓的行情价格,置中药材品质于不顾,在野生品种方面更是不分季节、不论时令提前“抢青”采摘,导致本来可以正常收获的药材毁于一旦、功败垂成。


如果把以上这些思路或问题理清了,也就可以理解药典委“苛刻”的标准以及监管部门的“铁面查处”。


那么,面对行业当前这种现状,今后我们中药人到底该怎么办?靠监管部门在后方一味地围追堵截,虽然行之有效,但那只是亡羊补牢式的无奈与不得已的补救措施。


期望产地那些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的GAP种植基地、产业联盟或农业合作社?诚然,我们相信它有未来,但是面对当前市场需求量庞大的合格品原料缺口来说,这些力量只能算得上是杯水车薪,短期内尚不具备全面解决供需矛盾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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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毫不讳言地讲,当前中药原料供给方面,绝大部分中药材来源仍然多靠那些遍布全国、混乱无序的药农散户在为主要支撑!


那么怎么办?一边是正规的新生力量产能不足,一边是不受约束的药农散户大军仍然我行我素、对政府及行业提高中药材质量的呼声置若罔闻!


中药材的质量是靠产地源头种植出来的,而不是靠企业后期检测、生产出来的!对于这个认识,目前行业人士观点普遍一致。但是,大道理人人都懂,如何去化解,理顺这些供求之间的质量矛盾或尴尬状态,才应是时下最需解决的当务之急。


因此,笔者认为,既然中药材在产地源头属于农副产品,药监部门管理权限无法触及,那么,作为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用药安全的特殊商品,地方政府以及相关工商部门、行业协会、产业联盟、GAP种植基地、农业合作社等民间团体,仍可以以“特事特办”的方式,协作进行有效管理和必要的行政干预。


首先在形式上,可以大刀阔斧地去对广大药农散户进行有序整合,实行农业合作社“准入制”,把所有产地源头中药材种植户全部统筹、整编进地方多个农业合作社体制之内。也就是说,作为产地农民,只要有种植中药材的打算或已经正在进行中药材种植,那么,你就必须要进入到地方农业合作社体制内才行!否则的话,没有相应农业合作社、GAP种植基地、中药材种植产业联盟等授予的标识或胸牌,那些由地方政府、相关协会或工商部门组建的“中药材集贸市场”将会对施行“禁入”制度。


当然,也可以不加入相关合作社,为了追赶市场行情,这些种植户所种植或提前“抢青”采摘的野生药材也能在“地方中药材集贸市场”以外的场地进行销售。


但是,相关中药材GAP种植基地、产业联盟、农业合作社将会为此建立一个“内限”标准。作为社员,所有的中药材购销业务,只允许在全国相关GAP种植基地、产业联盟、合作社成员、专业市场信誉极高且所售商品皆来自于产地种植基地、合作社的单品种专营商,以及下游对中药材原料有着不同需求、不同用途的各类生产企业范围内进行。每批货源的购销时间、地点、卖货人,经过整理后,资料要上交到合作社办公室或负责人手里,以做到商品的可追溯性。


如果发现所持有的中药材货量既非自家种植所出,更非从其他合作社单位购进,而是来源不明、无可追溯的团体组织之外药农散户的药材商品,那么,对不起,要么接受合作社处罚,要么请出局!


如此,也就营造了一个局面或市场氛围,凡是没有或不愿加入合作社的药农,其商品就很难卖掉,或就是卖掉也很难卖出合理价位。


合作社对广大药农统筹“入编”的目的,一是 为了给广大药农寻找“归属感、荣誉感”;二是 为了增强社员共同的凝聚力、亲和力,以达到相互之间,可以得到更多的中药材种植技术交流经验、共享空间;三是 方便地方政府以及相关农业部门、行业产业协会方面,对合作社统筹规划上给予的中药材种、养技术辅导工作安排。


药农加入到合作社后,通过培训学习或《道地药材种植指南守则》的发放,在种植前或种植中,产业联盟或合作社每个社员心里都会有一个明细薄:哪些药材适合本地种植、哪些农药不可以胡乱喷施、哪些植物生长调节剂会对药材质量造成危害、哪些野生药材在产新季节不到之前不得采摘或进行收购......一切了然于胸,全国中药材产地源头种植总体质量上就会出现一个全面上升的新高度。


讲到这里,也许有人会说:虽然我是合作社社员,但我所种植的药材并非用于制药,而是供应到花茶养生、农牧渔业饵料或工业色素、胶类提取所用的原料,我可不可以不去遵循合作社对中药材种植、采收、加工方面的指导建议或流程?


当然可以!但是前提是:如果你种植的中药材,在采收季节、生长年限、加工过程方面均没有按照中药材应有的操作程序进行,那么,请注意!你这个品种将在销售上受限,不会被合作社允许作为中药材原材料销售,而只能永远被限定用于其它途径使用。


如此全国各地所有中药材种植户一旦施行“归队、入编”之后,相应农业合作社的实质情况,或许就不会再是像现在这样,看着很多农业合作社是一个团体,其实内里有些社员具名多是法人为了“凑数”虚编进去的,而实质内里仍然属于注册者个人自己建设的“一亩三分地”。


而未来经过“整合”后的农业合作社,将不是这样,而是符合国家政府要求的、真真正正、实实在在的农业“小集体”团队。


经过“整合”后的合作社,如果出现一个社员的违规,伤害的就是集体的荣誉与品牌,于此利益牵扯之下,相互监督、共同努力的责任心就会加强。


而一个合作社如果出现群体性违规违法,一旦被公示或曝光,伤害的是地方产业及其品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协会肯定也不会答应。同时合作社本身也就会面临被解散、取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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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大家各自利益经过各种规则被融合到一块,并从而相互制约时,产地源头的中药材质量,在群策群力之下就会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全面提高或快速提高中药材产品质量将不会再是行业梦想或奢求!


说句题外话,在这个文稿动笔之前,笔者曾把这个设想架构分享给身边的几位朋友。他们的反馈是:1)这个话题有点大;2)中药材在产地源头作为农副产品,政府出面进行过多行政干预有违现行市场经济发展方向、方针。


所以,这也是为什么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中药材种植在质量生产方面只加以引导,而不去过多干涉的原因。对此解析,笔者是深表认同的。


但是,作为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一种特殊商品,产地乱象丛生而短时期内又很难做到迅速改变,同样也是一种社会的悲哀!另外,这种事实现象的存在,也违背了“四个最严”的要求。


长痛不如短痛,如其瞻前顾后顾虑重重,莫若痛下决心对此大力整顿!不如此,就很难尽快解决、改善中药材种植前端长久以来在质量上存在的弊病。


当然,从亲民的角度出发,但凡关系到国民生计经济来源的问题,政府和相关部门总是希望能用一些比较温和的怀柔政策,对社会相关从业人员加以正确引导并试图得到有效解决,但是,这种方式往往有时在短期内却很难奏效,比如:产地药农在种植中药材时,那些使用了大剂量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的药材,一亩地可以收获1000 kg卖10 000元,而不去喷施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的药材,一亩地只能收获600 kg卖6000块。这个时候,让药农少挣钱,用怀柔路线去劝谓他:“别喷了、别施了,这样种植出来的药材质量不行”,他会听你的吗?不会!如果会,目前行业这种尴尬现状也就不复存在了。


所以说,从近年药监部门公布的检查信息来看,在当前一些低质药材、甚至是个别染色、熏硫、假冒伪劣药材依然很有市场的情况下,产业种植端如果没有一个具有行政干预或行业必须遵守的框架式公约,那么,去期望全国各地产地源头那么多药农散户突然一下子全都提高觉悟、或者在短期内全部猛然提高质量意识,都去认认真真地规范药材种植,是很不现实的,同时也是遥遥无期的。


大家说,是不是这样?




标签:中药材种植 管理 GAP 药典 中医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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