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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种植养殖禁止滥用农药


2019-08-01 10:07:07   作者: 吴宜川   6481次浏览   加入收藏  

来源:西安日报


  为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弘扬中医药文化,保护人民健康,30日,《陕西省中医药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对慢性病防治、规范发展养生保健、发布中药药品广告、中药材种植养殖农药等使用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开展高危人群中医药健康干预


  草案修改稿增加了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相关条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中医药教育、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中医药人才培养,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


  应急救治和慢性病防治方面,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医药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网络和应急救治工作协调机制,提高中医药应急救治和重大传染病防治能力。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按照省卫生健康部门发布的固定处方,可以预先调配或者集中代煎预防性中药。应当建立慢性病中医药监测与信息管理制度,推动建立融入中医药内容的社区健康管理模式,开展高危人群中医药健康干预。


  应加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管理


  针对中医养生保健和中药医疗广告发布不规范的情况,草案修改稿也作出了细化规定。草案修改稿规定,支持有条件的医院实行融医疗、康复、预防保健、医养结合于一体的医院发展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推广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易于掌握的理疗、推拿等中医养生保健技术与方法。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人员、技术、服务、产品等管理,制定服务规范和标准,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规范医疗药品广告方面,草案修改稿明确,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布中药药品广告,应当经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违反规定发布相关广告的,依法予以处罚。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升中药材种植养殖产业化水平


  草案修改稿还对重要保护与发展做了更为细化完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规范化、规模化建设,依托中药现代化企业药材种植基地,推广中药材种植养殖技术,培育经营主体、推动农企联合、引导股份合作,提升中药材种植养殖产业化水平。禁止在中药材种植养殖中使用剧毒、高毒及高残留农药,禁止滥用农药、抗生素、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除草剂。


  违反条例规定,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中药材生产的,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标签:中药材种植 中药材产业 养殖 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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